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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文件
 
湘公发[2014]76号
 
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保安服务
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南省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湖南省公安厅       
                                                                                   2014年10月17
 
湖南省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保安服务业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依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对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及其保安服务、培训活动开展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派出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治安、内保部门归口负责。机场、铁路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责和范围
 
第四条 省公安厅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范围:
一、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省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政策;
(二)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设、管理全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四)依法核发、吊销、注销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
(五)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六)协调、督办和查处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法规的重大案件;
(七)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监督管理范围:
(一)全省承担武装守押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二)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
(三)需要监督管理的其他保安服务单位和保安员。
第五条 市、州公安局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范围: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辖区公安机关开展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三)受理、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材料;
(四)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发证,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五)接受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撤销备案;
(六)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备案、撤销备案;
(七)推广、应用全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八)督办和查处辖区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法规的重大案件;
(九)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监督管理范围:
(一)本市州承担武装守押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二)本市州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
(三)本市州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四)外地保安服务公司在辖区设立的分公司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公司;
(五)本市州保安员;
(六)需要监督管理的其他保安服务单位和保安员。
第六条 县、市(区)公安(分)局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范围:
一、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辖区保安服务活动;
(二)组织、指导派出所开展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
(四)督促、协助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五)查处辖区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法规的案件;
(六)推广、应用全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七)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监督管理范围:
(一)本县、市(区)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
(二)本县、市(区)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三)本县、市(区)保安员;
(四)需要监督管理的其他保安服务单位和保安员。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范围: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和保安员及其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二)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审查保安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采集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
(三)协助上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法规的案件;
(四)应用全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五)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监督管理范围:
(一)本辖区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二)本辖区保安员。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申办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等进行审核、备案,要严格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批、审核、备案、上报、退回、撤销等。审结后,负责审核、备案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向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一)经审核设立、撤销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以及审核同意或不同意的法人代表变更,省公安厅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所在的市、州公安局,市、州公安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所在的县、市(区)公安(分)局;
(二)经审核备案、撤销备案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设立保安服务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备案、撤销备案的,市州公安局应将备案、撤销备案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所在的县市(区)公安(分)局。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撤销备案的,县市(区)公安(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所在的派出所;
(三)已备案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员新增、辞职、撤离等异动情况,所在派出所应每季度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分)局应每季度上报市、州公安局。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职责分工,将保安服务管理信息及时录入全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一)经审核设立、撤销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信息,省公安厅应在审核设立、撤销文件下发7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二)经审核备案、撤销备案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设立保安服务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备案、撤销备案的,市、州公安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三)经政审考试合格的保安员,市、州公安局应在考试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章 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对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等制度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备案情况;
(二)保安员从业资格及管理情况、违规使用保安员情况;
(三)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四)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
(五)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六)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七)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九)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保安培训学员管理情况;
(四)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五)保安员就业及职业鉴定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保安工作分管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保安服务、培训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被检查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四)调取、查看保安服务活动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说明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对未出示证件实施检查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当填写《保安服务监督检查表》(《湖南省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意见》附11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核对签名。�
被检查单位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发现记录内容确实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补充。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保安服务监督检查表》上注明。
第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违反保安管理法规情节特别轻微,可以当场改正的,检查人员可以口头责令其当场改正,并将当场改正情况如实记录在《保安服务监督检查表》上。
第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湖南省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意见》附12表),详细列明具体违法事项、法律依据、整改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和改正方式。
《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送达被检查单位,并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前,认为已将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事项提前改正完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提出提前复查申请。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自收到被检查单位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监督管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安监督检查执法档案,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保安服务监督检查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由各级公安机关根据省厅统一制定的式样自行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公安部办公厅
      警令部、政治部、警务保障部、纪委、治安总队、刑侦总队、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法制总队、督察总队
 湖南省公安厅                                           
 2014年10月17印发
                                   (以印发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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